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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专利代理公司承诺守信

发布时间:2020-04-12 08:27:13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对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请求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

  (1) 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2)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专利局提出请求。

  向专利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上述规定中所述的向外国申请专利是指向外国***或外国***间专利合作***设立的专利主管机构提交专利申请,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是指向作为PCT受理局的外国***或外国***间专利合作***设立的专利主管机构或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要求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 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某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

  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或者地区。审查员认为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的国籍、注册地有疑义时,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1) 项或者第(二) 项的规定,通知申请人提供国籍证明或注册的***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营业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公i安部门出具的可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在确认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后,应当审查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国籍、注册地是否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

  (2)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 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成员;

  (3)申请人所属国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

  审查员应当从申请人所属国(申请人是个人的,以国籍或者经常居所来确定;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的,以注册地来确定) 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成员开始审查,一般不必审查该国是否与我国签订有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因为与我国已签订上述协议的所有***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成员。只有当申请人所属国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成员时,才需审查该国***中是否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申请人所属国***中没有明文规定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其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为理由,驳回该专利申请。

  对于来自某巴黎公约成员国领地或者属地的申请人,应当审查该国是否声明巴黎公约适用于该地区。

  申请人是个人的,其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 琼斯。姓名中不应当含有***、职务等称号,例如××博士、××***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的,其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正式译文的全称。对于申请人所属国***规定具有***法人地位的某些称谓允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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