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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律师信息推荐“本信息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2020-04-14 10:33:34        







通知和决定的产生

  1.1通知和决定

  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以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程序中,审查员根据不同情况,将作出各种通知和决定。这些通知和决定主要包括: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通知书、手续合格通知书、视为撤回通知书、***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通知书、缴费通知书、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专利权终止通知书、驳回决定、复审决定书、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

  1.2通知和决定的撰写

  撰写通知和决定应当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的有关规定。  除本指南中其他章节作出专门规定之外,通知和决定一般应当包括:收件人信息、著录项目、通知或者决定的内容、署名和/或盖章、发文日期。其中:  (1)收件人信息包括:收件人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姓名。  (2)著录项目包括: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姓名或者名称,如果是无效、中止程序中的通知书,还应当包括全体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通知、决定的内容包括:通知或者决定的名称及正文。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通知或者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必要时指明后续***程序。 (4)署名和/或盖章:通知和决定应当有审查员署名或者盖章;需要审核的,还应当由审核人员署名或者盖章;发出的通知和决定均应当加盖***知i识产权局或者***知i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i员会审查业务用章。


形式审查又称专利初步审查,指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手续、文件、格式等事项进行的一种审查活动。我国专利***定,专利局在收到专利申请后就应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内容

??依《专利法》之规定,发明专利形式审查的内容有:

??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是否完备,提写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申请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各种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申请人是外国人的,是否依法委托了代理;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及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申请人是否缴纳了申请费等。

??依《专利法》之规定,专利行政***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申请文件的撰写是否符合要求;

??对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越了法定限制;

??申请人的资格是否合法,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法定的代理机构办知识产权法理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汁是否违反***、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是否属于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

??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

??有无重复***的可能;

??是否为两个相同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后申请人等。

??由以上可见,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初步审查既有格式审查,也包含了部分必要的实质性审查。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

  审查员应当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附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办理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符合规定的,应当向有关当事人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通知著录项目变更前后的情况,应当予以公告的,还应当同时通知准备公告的卷期号。

  著录项目变更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应当发给双方当事人。同一次提出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涉及多次变更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应当发给变更前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和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手续合格通知书中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应当填写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涉及专利代理机构更换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应当发给变更前和变更后的专利代理机构。与此同时,审查员还应当作如下处理:

  (1)涉及享有费用减缓的:

  (i)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全部变更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未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不再予以费用减缓,审查员应当修改数据库中的费用减缓标记,并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ii) 变更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增加的,新增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未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不再予以费用减缓,审查员应当修改数据库中的费用减缓标记,并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iii) 变更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减少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未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费用减缓标准不变。

  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重新办理请求费用减缓的手续。

  (2) 变更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填写了联系人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未指定原联系人为其联系人的,审查员应当删除数据库中变更前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指定的联系人信息。

  (3) 涉及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删除数据库中变更前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信息。

  (4)按规定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变更情况的,例如专利权人的变更等,应当公告著录项目变更前后的情况。

  (5)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变更以及按照专利代理条例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作如下处理:

  (i)对于因专利代理机构的集体著录项目变更和专利代理机构被撤销需要统一处理的, 统一修改数据库中有关著录项目。

  (ii)被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申请(或专利) 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是中国内地个人或者单位的,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第1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视为专利申请的代表人,另有声明的除外。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也可以重新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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