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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代理机构价格合理,商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4-27 22:52:04        







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享有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1款、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1款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要求仅限于外国优先权,即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1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的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

  初步审查中,对多项优先权的审查,应当审查每一项优先权是否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撤回专利申请的手续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专利代理机构和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撤回专利申请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对于已经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但在申请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交生效的***文书来证明) 可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提出的,申请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但审查程序终止。



著录项目变更

  著录项目(即著录事项) 包括: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包括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和原受理机构的名称)、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或地区、地址、邮政编码、***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i份证i件号码)、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专利代理人姓名、执i业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人事项(包括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代表人等。

  其中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指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联系人事项、代表人) 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其他著录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由专利局根据情况依职权进行变更。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转让或者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应当以著录项目变更的形式向专利局登记。

  5.1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5.1.1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著录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件专利申请同一著录项目发生连续变更的,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5.1.2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即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是指,一件专利申请每次每项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针对一项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人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对同一著录项目提出连续变更,视为一次变更。申请人请求变更发明人和/或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请求变更专利代理机构和/或专利代理人的,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50元。

  例如,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申请人请求将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从甲变更为乙,再从乙变更为丙,视为一次申请人变更,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若同时变更发明人姓名,申请人也只需缴纳一项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

  又如,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申请人请求将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从甲变更为乙,同时变更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申请人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和代理机构、代理人变更手续费50元。

  5.1.3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缴纳期限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5.1.4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人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或者其代表人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因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也可以由新的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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