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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律师事务所欢迎来电 商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5-01 20:59:51        







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

在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件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并且尚未***的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驳回其专利申请。

但是,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并且申请人在申请时分别做出说明的,除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外,还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避免重复***。因此,在对上述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该发明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此时,对那件符合***条件、尚未***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发出***通知书,并将放弃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转至有关审查部门,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上注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直接向外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所谓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各成员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与本国国民同样的保护);

  2)专利***原则(所谓专利***原则,是指各成员国对同一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相互***);

  3)优先权原则(所谓优先权原则,是指成员国的国民在向一个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后,在一定期限内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相同的专利申请时,可要求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所谓“一定期限”即优先权期限,《巴黎公约》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

  4)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原则;

  5)强制许可原则(所谓强制许可原则,是指如果从申请日起满4年或从批准专利之日起满3年,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或没有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专利局可以应有条件实施人的请求,强制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该专利)。


申请国外专利途径的途径主要有6个,分别为巴黎公约途径、PCT途径、通过地区条约《授予欧洲专利公约》申请欧洲专利、申请欧共体联合外观设计、申请国际专利应签署或提供的文件以及不要求优先权直接向该外国提出申请,另外某些***或地区并非巴黎公约和PCT的成员国,只能依其***法的要求提出专利申请,如台湾不是PCT成员,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不支持优先权。

  涉外专利申请的概念

  是指中国人为在国外获得专利保护而向外国的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以及外国人为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而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涉外专利申请两类

  1、中国人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

  2、外国人提出的中国专利申请。

  涉外专利申请的***依据

  1、申请人所属国与专利申请的受理国共同加入的国际条约;

  2、申请人所属国与专利申请的受理国签订的双边协议;

  3、申请人所属国与专利申请的受理国相互给予的互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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