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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6 00:19:41






查阅和***
1.1查阅和***的原则
(1) 专利局对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负有保密责任。在此期间,查阅和***请求人仅限于该案申请人及其专利代理人。
(2) 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请求查阅和***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和***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
(3) 对于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的案卷,原则上可以查阅和***。
(4) 专利局、专利复审委i员会对尚未审结的复审和无效案卷负有保密责任。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5) 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6) 专利局、专利复审委i员会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文件,原则上可以查阅和***。但查阅和***行为可能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等情形的除外。
(7) 涉及***利益或者因专利局、专利复审委i员会内部业务及管理需要在案卷中留存的有关文件,不予查阅和***。
1.2允许查阅和***的内容
(1) 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案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查阅和***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 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i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4)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参照上述第(1) 和(2) 项的有关规定查阅和***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5)除上述内容之外,其他文件不得查阅或者***。
1.3查阅和***程序
查阅和***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请求人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费用。
(2)专利局工作人员在审核请求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证i件后,到案卷所在部门提取案卷,根据本章第5.2节的规定对案卷进行整理,取出不允许查阅和***的文件。
(3)与请求人约定查阅时间并发出查阅通知书。
(4)查阅人凭查阅通知书到指i定地点查阅文件,对需要***的文件进行***。
(5)专利局工作人员对查阅完毕的专利申请案卷重新整理,并将请求阅档的证明原件和证i件复印件存入案卷后,将该案卷退回所在部门。
费用的减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制定《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予以公布。该办法自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知i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九号发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i院令第569号)有关规定,财i政部、***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该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向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缓的请求。
可以减缓的费用种类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 复审费;
(4) 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
费用减缓的手续
提出专利申请时以及在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可以请求减缓应当缴纳但尚未到期的费用。
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当附具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并提交声明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声明可以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注明,也可以单独提交。
费用减缓请求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予以批准并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同时注明费用减缓的比例和种类。费用减缓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减缓的理由。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另行公布。
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享有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1款、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1款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要求仅限于外国优先权,即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1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的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
初步审查中,对多项优先权的审查,应当审查每一项优先权是否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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