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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询问报价 商专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07-14 23:06:41        








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申请的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对于***申请的分案申请除按照一般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对分案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外,还应当对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是否填写了原申请的申请号和原申请的申请日进行审查。分案申请请求书中原申请的申请号填写正确,但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的,以原申请号所对应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有误的,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分案申请,专利局应当受理,给出专利申请号,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申请日, 并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

  进入***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国际申请进入***阶段之后提出的分案申请,审查员除了按照一般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对分案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外,还应当核实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是否填写了原申请的申请日和原申请的申请号,该原申请的申请日应当是其国际申请日,原申请的申请号是进入***阶段时专利局给予的申请号,并应当在其后的括号内注明原申请的国际申请号。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

(1) 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由国防专利局进行审查,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根据国防专利局的审查意见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并委托国防专利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国防专利的专利号、申请日和***公告日。

国防专利复审委i员会作出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决定的,专利局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号、***公告日、无效宣告决定号和无效宣告决定日。

(2) 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专利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和管理。

审查员应当对确定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案卷作出保密标记,在对该专利申请作出***决定之前,对其进行保密管理。保密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专利局指i定的审查员进行。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专利申请不予公布,实质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按照与一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并发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保密专利申请的***公告仅公布专利号、申请日和***公告日。


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 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3)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4)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i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对于所有缺陷均可以通过依职权修改克服的申请, 审查员可以不发出补正通知书。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

  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或者地区。审查员认为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的国籍、注册地有疑义时,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1) 项或者第(二) 项的规定,通知申请人提供国籍证明或注册的***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营业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公i安部门出具的可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在确认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后,应当审查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国籍、注册地是否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

  (2)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 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成员;

  (3)申请人所属国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

  审查员应当从申请人所属国(申请人是个人的,以国籍或者经常居所来确定;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的,以注册地来确定) 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成员开始审查,一般不必审查该国是否与我国签订有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因为与我国已签订上述协议的所有***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成员。只有当申请人所属国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成员时,才需审查该国***中是否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申请人所属国***中没有明文规定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其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为理由,驳回该专利申请。

  对于来自某巴黎公约成员国领地或者属地的申请人,应当审查该国是否声明巴黎公约适用于该地区。

  申请人是个人的,其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 琼斯。姓名中不应当含有***、职务等称号,例如××博士、××***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的,其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正式译文的全称。对于申请人所属国***规定具有***法人地位的某些称谓允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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