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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申请专利服务为先 商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8-07 01:28:21        








申请日重要性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i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日在***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确定了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按照先申请原则,在有相同内容的多个申请时,申请的先后决定了专利权授予谁;它确定了对现有技术的检索时间界限,这在审查中对决定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性关系重大;申请日是审查程序中一系列重要期限的起算日。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6条规定:对于依照本协议的争i端解决而言,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用尽问题。可见,TRIPS明确地表明了TRIPS在权利用尽上采取了既不支持也不反对的立场,因为各个***在这一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

1.美国的态度

美国认为对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对于进口国的专利权是构成侵权的。因为美国始终是个高价位市场,任何从***位***的平行进口都会给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独占被许可人造成损失,专利权人有权阻止平行进口行为。

2.德国的态度

德国允许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认为只要专利权人在享有独占权的条件下将其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专利权人就已经从中获得了相应利益,因而其独占权也随之用尽,之后的进口、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等行为不会构成对专利权人利益的侵害。

3.英国的态度

根据英国专利法理论,专利权人所拥有的权利可以一直延伸到该专利产品随后的任何使用和出售行为。同时,英国***还采取了所谓的“默示许可原则”,即在专利产品首i次销售时,如果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没有明确提出限制性条件,则意味着购买者对专利产品的任何利用均不会构成对专利权的***,当然也包括平行进口行为,不会***专利权。

4.日本的态度

1997年日本***i高法i院对“BBS铝制车轮”作出的***指出:平行进口合法性的判定应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依据,如果双方对买方取得专利产品之后的使用与再销售作了限制,并且在有关产品上清楚地表明了这种限制,那么就应禁止平行进口;反之,则允许平行进口。日本根据自身利益出发,在一定程度上放开了对平行进口的限制。


允许平行进口对我国的影响

平行进口行为是专利产品从“***位国”向“高价位国”流动,因而其通常发生在“高价位国”。若干年前,我国地大物博、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丰富且我国***采取了鼓励外资的政策,适合发展制造业,所生产的产品成本低廉,为“***位国”。而随着经济高速发展,我国已经显现出从“***位国”转变为“高价位国”的趋势,从而直面现实中的平行进口问题。

影响我国成为“高价位国”的因素主要包括:

(1)国内消费者购买力的提高。高质量、高性能的产品势必离不开各种专利技术的支撑,专利权人便能够从中获利,而且需求越大,利益也就越大。

(2)人民i币汇率。近些年,人民i币对美元汇率屡创新高。人民i币对美元汇率逐年走强在国际贸易中抬高了我国产品的“价位”。

(3)关税。加入WTO促使我国不断大幅度降低关税税率,按照我国作出的承诺,目前税率已降至10%左右。较低的关税水平促进了商品的自由流通,为平行进口提供了有利条件。

(4)通货膨胀导致物价上涨。物价的上涨容易导致专利产品的价格随之“水涨船高”。

(5)劳动力成本升高。升高的劳动力成本自然会对产品价格起到抬升作用。

(6)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专利权人可能会因获得更充分的保护而提高专利产品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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