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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专利多重优惠

发布时间:2020-09-15 08:59:59        








缴纳申请维持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5条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不包括在内。期满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lt;/pgt;lt;pgt;  发明专利申请,审批周期较长,如果在第二年度还没有***,自第三年度起至授予专利权前,为保持其申请的有效性,申请人每年都应当缴纳300元的费用,这就是发明专利申请的维持费。维持费应当在收到专利***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与专利登记费等一并缴纳。需要注意的是:lt;/pgt;lt;pgt;  1、***当年已经缴纳了第1年度的年费,所以这一年不用缴维持费;lt;/pgt;lt;pgt;  2、自专利申请第三年度起至***当年,无论经过多少年,这几年的维持费一并缴纳;lt;/pgt;lt;pgt;  3、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被驳回而没有***的,不用缴纳维持费。 从2010年2月1日起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将不再收取。lt;/pgt;lt;pgt;  这项手续只有发明专利申请需要办理。lt;/pgt;lt;pgt;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二的尚未被批准的,从第三年度起申请人应当按年度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第1次申请维持费应当在第三年度开始的第1个月内缴纳,以后各年度的申请维持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人预缴。lt;/pgt;lt;pgt;  年度是以申请日为起点计算的。例如:某件申请的申请日为1988.5.12,则从1988.5.12为第1年度,从1989.5.12~1989.5.12为第二年度,从1990.5.12~1991.5.12为第三年度,以此类推。若该申请到1990.5.12尚未被批准,则从第三年度起应当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第1次缴纳申请维持费日期为1990.5.12~6.12的一个月内,以后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应当在每年的4.13~5.12的一个月内预缴。lt;/pgt;lt;pgt;  申请人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申请维持费的,专利***定应当给予一个滞纳期,但是在滞纳期内缴费的,要加收25%的滞纳金。申请维持费滞纳期从***规定的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之日起算为半年。超过了滞纳期尚未缴纳或缴纳不足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为了防止申请人万一遗忘缴纳申请维持费而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在应缴日期以后尚未缴费的申请人,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维持费和滞纳金。这种书面的缴费通知一般在缴日期后2~3个月内发出。lt;/pgt;lt;pgt;  申请维持费按照规定可以请求减缓。lt;/pgt;


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2.1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

  申请人拟在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又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同时或之后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未按上述规定提出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的内容一致。

  2.2保密审查

  对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参见本章第6.1.2节中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3国际申请的保密审查

  3.1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3.2保密审查

  国际申请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按照正常国际阶段程序进行处理。国际申请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发出因***安全原因不再传送登记本和检索本的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该申请将不再作为国际申请处理,终止国际阶段程序。申请人收到上述通知的,不得就该申请的内容向外国申请专利。


著录项目变更

  著录项目(即著录事项) 包括: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包括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和原受理机构的名称)、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或地区、地址、邮政编码、***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i份证i件号码)、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专利代理人姓名、执i业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人事项(包括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代表人等。

  其中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指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联系人事项、代表人) 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其他著录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由专利局根据情况依职权进行变更。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转让或者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应当以著录项目变更的形式向专利局登记。

  5.1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5.1.1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著录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件专利申请同一著录项目发生连续变更的,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5.1.2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即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是指,一件专利申请每次每项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针对一项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人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对同一著录项目提出连续变更,视为一次变更。申请人请求变更发明人和/或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请求变更专利代理机构和/或专利代理人的,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50元。

  例如,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申请人请求将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从甲变更为乙,再从乙变更为丙,视为一次申请人变更,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若同时变更发明人姓名,申请人也只需缴纳一项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

  又如,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申请人请求将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从甲变更为乙,同时变更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申请人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和代理机构、代理人变更手续费50元。

  5.1.3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缴纳期限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5.1.4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人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或者其代表人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因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也可以由新的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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