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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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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推荐

发布时间:2020-10-17 22:57:06        








通知和决定的送达

1送达方式

1.1邮 寄

邮寄送达文件是指通过邮局把通知和决定送交当事人。除另有规定外,邮寄的文件应当挂i号,并应当在计算机中登记挂i号的号码、收件人地址和姓名、文件类别、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号、发文日期、发文部门。邮寄被退回的函件要登记退函日期。

1.2直接送交

经专利局同意,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在专利局指i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时接收通知和决定。特殊情况下经专利局同意,当事人本人也可以在专利局指i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通知和决定。

除受理窗口当面交付受理通知书和文件回执外,当面交付其他文件时应当办理登***收手续。特殊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在申请案卷上签字或者盖章,并记录当事人身份i证i件的名称、号码和签发单位。

1.3电子方式送达

对于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各种通知书、决定和其他文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规定的方式接收。

1.4公告送达

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和决定被退回的,审查员应当与文档核对;如果确定文件因送交地址不清或者存在其他原因无法再次邮寄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2收件人

2.1当事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当事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为请求书中填写的联系人。若请求书中未填写联系人的,收件人为当事人;当事人有两个以上时,请求书中另有声明指i定非第1署名当事人为代表人的,收件人为该代表人;除此之外,收件人为请求书中第1署名当事人。

2.2当事人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当事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为该专利代理机构指i定的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有两个的,收件人为该两名专利代理人。

2.3其他情况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在专利局已被告知的情况下,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是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3送达日

3.1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

通过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对于通过邮寄的通知和决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收到日在推定收到日之后的,以实际收到日为送达日。

3.2公告送达

通知和决定是通过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的,以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推定为送达日。当事人见到公告后可以向专利局提供详细地址,要求重新邮寄有关文件,但仍以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为送达日。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

(1) 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由国防专利局进行审查,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根据国防专利局的审查意见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并委托国防专利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国防专利的专利号、申请日和***公告日。

国防专利复审委i员会作出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决定的,专利局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号、***公告日、无效宣告决定号和无效宣告决定日。

(2) 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专利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和管理。

审查员应当对确定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案卷作出保密标记,在对该专利申请作出***决定之前,对其进行保密管理。保密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专利局指i定的审查员进行。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专利申请不予公布,实质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按照与一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并发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保密专利申请的***公告仅公布专利号、申请日和***公告日。


外观设计分类

专利局采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法(即洛迦诺分类法)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分类,以***i新公布的《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文译本为工作文本。

外观设计分类的目的是:

(1)确定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属性;

(2)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归类管理;

(3)便于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查询;

(4)按照分类号顺序编排和公告外观设计专利文本。

外观设计分类是针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进行的,分类号由“LOC”、“(版本号)”、“Cl.”、“大类号-小类号” 组合而成(以下所述分类号是指“大类号-小类号”),例如LOC(9) Cl.06-04。多个分类号的, 各分类号之间用分号分隔,例如:LOC (9) Cl.06-04;23-02。

1分类的依据

外观设计分类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中记载的产品用途为依据。

2分类的方法

外观设计分类一般应遵循用途原则,不考虑制造该产品的材料。产品的用途可以从申请人提供的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以及产品的使用目的、使用领域、使用方法等信息中获知。

确定产品的类别,应当按照先大类再小类的顺序进行。一件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应属于包含其产品用途的大类和该大类下的小类,如果该大类下未列出包含其产品用途的小类,则分入该大类下的99小类,即其他杂项类。

对于产品的零部件,有专属类别的,应当将该零部件分入其专属的类别,例如汽车的轮胎,应分入12-15类;没有专属类别的,且通常不应用于其他产品的,应当将该零部件分入其上位产品所属的类别,例如打火机的打火轮,应分入27-05类。确定产品的零部件是否具有专属的类别,并不限于与分类表中的具体产品项一一对应,例如验钞机的外壳,应分入10-07类。

对于因时代的发展衍生出新用途的产品,一般仍应当保持其传统用途的所属类别。例如灯笼,其已逐渐从以往单纯的照明设备演变为装饰用品,仍应将其分入26大类照明设备中。

3分类号的确定

3.1单一用途产品的分类

(1)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仅包含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且用途单一的,应当给出一个分类号。

(2)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同一产品的多项外观设计,且用途单一的,应当给出一个分类号。

(3)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多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且用途相同、单一的,应当给出一个分类号。例如,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枕套、床单和被罩三件产品,均属于床上用品,分类号为06-13类。

3.2多用途产品的分类

(1)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仅包含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且该产品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途的产品的组合体,应当给出与其用途对应的多个分类号,但家具组合体除外。例如,带有温度计的相框,具有测量温度和放置照片两种用途,分类号为06-07和10-04。又如,连体桌椅,属于家具组合体,分类号为06-05。

(2)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同一产品的多项外观设计,且该产品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途的产品的组合体,应当给出与其用途对应的多个分类号。

(3)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多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且各单件产品具有不同的用途,应当给出与其用途对应的多个分类号。例如,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碗和勺子两件产品,分类号为07-01和07-03。

3.3分类过程中的补正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

外观设计分类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

(1) 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不能确定产品的用途,且简要说明中未写明产品用途或所写的产品用途不确切;

(2) 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所确定的产品用途与简要说明中记载的产品用途明显不一致。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答复,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替换页。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将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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